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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公正司法须做到兼顾法理情
■专家点评■
上述三个案例都谈到了法理情相统一,我想进一步谈一谈法理情相统一的问题在哪里。法理情应该是统一的。上面宋代的案件是我们在一千年以前的案子,一千年以前的案件今天拿过来看,他的判词依然充满了温度且很有启发意义。法理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,在少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,这时候作为法官我们应该怎么办?法理情不一致大概表现在以下几点:第一,虽然有了民法典但并不意味着全部民事立法都完备了,至少还存在着一些法律条文的含义没有解释出来,民法典有很多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,这种时候适用法律规定需要靠我们的胆略和智慧。第二,如果一个法律条文含义没有解释清楚我们可以把它解释出来,这是一个方法。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该怎么处理,我们说可以用第十条,但是第十条说到的是习惯,恰恰没有说法理,法理情相统一强调的正是这个,用理来裁判也是胆略的问题。裁判文书说理提到但它又不是一个正式的司法解释,这个难度有点大。第三,法理把它融合到一起的时候还存在一个情的问题,我们通常说法律反映的是情理,但是有的法律反映的不是情理而是法理。很多案件不学法律的人也会判这就是情理,但法律中的很多规则不学法律的人是不懂的,法律的规则刚好是和情理相反的。这三个方面的问题,要做到法理情相统一难度还是很大的,也是我们讨论这些典型案例的核心问题。
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杨立新)(读者 专家点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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